周君红律师:难忘的赴美之旅-联邦法院庭审旁听篇
今日,从新闻上获知美国中部时间7月18日下午4时,北京时间7月19日早晨5时,美国伊利诺伊州中区联邦法院经陪审团裁定:2017年6月绑架和谋杀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凶手克里斯滕森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不得保外就医、不得减刑。
这不禁让我想到,今年五月份我赴美参加第3届中美法律经济论坛时前往波士顿一家联邦法院旁听到的一起同样由陪审团参与在内的刑事案件的庭审经历。
第3届中美法律经济论坛中国代表们在美国西点军校的合影
2019年5月2日上午,我与国内其他赴美代表包括著名的“京城四少”刑辩律师张青松、张扣扣案件辩护人邓学平律师等10几名律师人员一同前往美国波士顿约翰·约瑟夫·莫克利联邦法院(John Joseph Moakley United States Courthouse)旁听一起关于假疫苗导致的62人死亡的刑事案件的庭审,第一次切身感受了美国法庭以庭审为中心的控、辩、审地位平等的司法实务,体验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图为存放旁听人员包包与手机的法院大厅前台
图为进入法庭内的安检通道
在进入法庭前,我们须先将包包与手机存放于法院的前台,之后通过安检通道走进法庭内进行旁听,由于法庭内不能拍照,庭审结束后,同行朋友依据记忆画了一张庭审现场的图,如下:
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以及辩护律师还有检察官是平排而坐,当天出席庭审活动的律师是二人,检察官也是二人,被告人坐在辩护律师的左侧,他们的对面是高高在上的法官席,在法官席下面的中间位置是记录庭审活动的书记员席,左边是证人陈述席,右边是陪审团席。当天看到陪审团内坐着14位陪审员,其中正式陪审员是12人,替补陪审员是2人。我了解到,设置替补陪审员是为了防止在正式陪审员因生病、死亡或其他困难而不得不退出审判时造成审判员的空缺。替补陪审员和正式陪审员一起听讼,但是他们只有在补缺之后才有行使陪审员的职权。那些未经“转正”的替补陪审员即使旁听了整个诉讼过程,也不能参加最后的陪审团评议和表决。
图为法院门口排队等着采访该案的记者
我们旁听的假疫苗案件此前已经过多次开庭,当日庭审的主要活动是起诉方即检察官就掌握的新证据向出庭作证的两位污点证人与被告人进行询问,所谓污点证人是指其他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充当控方证人,指证他人犯罪事实的人。在庭审中,我看到法官极少发言,陪审团成员亦未发言,均是耐心聆听,全程主要是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发言,控辩双方对出庭作证的两位污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证人发表证词之前须先举手宣誓,然后由起诉方发问,之后是辩护方律师发问,在控辩双方提问证人的过程中,最精彩的是有时某方问了一个问题,另一方马上说反对(objection),然后法官要么说反对无效(sustained),也就是证人需要回答问题,要么说反对有效(overruled),也就是证人不需要回答问题。在庭审中听到objection,sustained,或overruled,此起彼伏,若不懂英语,还真是无法领会其中的妙趣。全程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活动,我体验到了此前只在电影里看到的美国律师与检察官站在法庭内唇枪舌战、针锋相对、慷慨陈词的真实场面,那一刻很是羡慕美国的刑辩律师,他们有着我内心渴望的法庭辩护模样。
图为我在法院内的留影
图为我在法院外的留影
说到这里,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美国的刑事审判制度,通常有两种:一种叫陪审团审;一种叫法官审。陪审团审,一般是由12名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法官审,是指审判由法官一人负责,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均由法官裁断。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要求陪审团审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虽有权决定他的案件是由法官一人审理还是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审理,但辩方律师和起诉方对陪审员候选人都有否决权,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在刑事案件中,有罪或无罪的裁决一般须是12名陪审员的一致意见。若有一票反对意见,法官便要宣判释放该被告人。而且根据“一事不二审”的原则,该被告人永远不得再因此相同罪名接受第二次审判。换言之,陪审团的无罪裁决具有终审效力。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法治和美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迄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卡耐基著的《林肯传》一书里记载:林肯的外祖母曾因未婚生下林肯的母亲于1789年11月24日经美国哈罗堡法庭大陪审团裁定犯有私通罪。一般认为,美国这种陪审团制度是起源于英国。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团制度确定下来。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陪审团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反映了西方国家诉讼制度里国民参与性的特性。
整体上来看,美国的刑案陪审团制度其实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因为只要其中一人持反对意见,就不能作出被告人有罪或死刑的裁判。本文开头提到的被告人克里斯滕森绑架杀害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案件利用的就是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尽管12名陪审员此前一致认为克里斯滕森绑架和谋杀罪名成立,但陪审团未能就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达成一致决定。据福克斯新闻报道称,一名陪审员透露,12名陪审员中10人赞成死刑,2人反对。由于死刑意见未能达成一致,克里斯滕森最终逃过死刑,被法院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此外,闻名全球、被称为“世纪大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也是利用了陪审团制度,辩护方通过证实洛杉矶警方处理犯罪现场、收集保存相关物证的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而致使12名陪审员不能达成辛普森有罪的一致意见,辛普森最终被宣判无罪。
关于陪审团制度的意义,引用《美英为什么几百年鲜有大冤案? 几分钟看懂陪审团制度的精髓》文章的一段话来阐述:当一种“法”违反情理、违反常识或不能体现民意的时候,要么修改法律,要么尊重民意,“陪审团”制度就恰好巧妙地解决了这个难题,使各种案件在不修改法律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合情合理又符合民意的判决,使正义得到伸张、民意得到体现,既避免了来回修改法律的麻烦和不及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解决了立法滞后的世界性难题。
本律师在写这篇文章的同时不禁想起这两天同样轰动全国的被执行死刑的张扣扣案件。张扣扣因为母亲在20年前被邻居杀害而对裁判不满,一直怀恨在心,在2017年的大年三十连杀邻居三人来为母复仇,2019年1月8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扣扣判处死刑,2019年7月17日上午,张扣扣被执行了死刑。张扣扣案件,社会众说纷纭,有人评价他是为母报仇的英雄,不应当被判处死刑,也有人评价他是十恶不赦的暴徒,不值得任何怜悯。我在想,如果中国也实行美国那样的陪审团制度,张扣扣是不是同样有可能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这个就交给读者们去深思吧!
律 师 简 介
周君红律师,湖南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办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深厚,实务能力强,曾创下一个月内成功办理五起取保候审、一年内成功办理十几起取保候审、缓刑、无罪的刑辩佳绩,迄今已成功办理了数十起取保、缓刑、无罪案件。“让无罪的人尽早脱离控诉,不受刑事追究;让有罪的人获得有尊严的辩护,争取缓刑、轻判。”是周君红律师的执业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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